在企业股权投资核算实务中,准确区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条件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准确性。核算方法的选择主要依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,具体可分为三个判断维度:
判断维度 | 成本法适用条件 | 权益法适用条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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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制程度 | 无重大影响或实际控制 | 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|
持股比例 | <20%或>50% | 20%-50%区间 |
会计处理特征 | 仅确认已宣告股利 | 按持股比例确认损益 |
投资前宣告的现金股利在成本法下直接计入投资收益,而权益法则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。这种差异源于两种方法对投资收益确认时点的不同处理原则。
权益法要求投资方根据被投资企业净利润变动调整投资账面价值,而成本法仅在处置投资时确认损益。这种差异导致两种方法对当期利润的影响程度存在显著不同。
特别提示:当持股比例与实质影响出现矛盾时,应优先根据实际控制程度选择核算方法。例如持有25%股权但无董事会席位的情况,仍应适用成本法核算。